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以及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的精神,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我院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是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法规的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除依纪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将党组织的决策和决议、干部任免情况等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不断增强党组织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为党务公开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决定、决议的情况通报。
(二)学院各级党组织讨论学院发展规划、本部门工作计划及其他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酝酿征求意见及情况通报。
(三)党委向党代会代表报告工作。
(四)涉及教职医护员工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调整的征求意见及情况通报。
(五)群众普遍关注问题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措施、重要事项办理及落实情况征求意见及情况通报。
(六)党委中心组或党组织学习计划和落实情况通报。
(七)党组织换届征求意见和选举情况公示。
(八)党员发展公示。
(九)干部竞争上岗、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后备干部推荐征求意见及公示。
(十)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报告。
(十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及测评情况通报。
(十二)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及情况通报。
(十三)民主评议党员情况通报。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通报。
(十五)党费收缴管理情况通报。
(十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涉及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五条 除党的秘密事项或不宜向党外群众公开的事项外,党务工作都应当向党外群众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根据公开范围大小可以分别采用党务公开栏张贴、校园网公布、会议通报、发放文件或资料等形式。
第七条 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第八条 党务公开,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根据党内外群众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第九条 党务公开时间根据所需公开的内容的不同而定。一般不少于3—7天。
第十条 党务公开事宜,由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委书记作为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学院党委书记审核确认批准。
第十一条 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及党务部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学院党委反映。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应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反馈制度,对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再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成立贵阳中医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党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学院党委通过之日起执行。
20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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