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以下简称“接待”)工作的管理,严肃接待纪律,严格控制接待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一)实行“统一安排,归口管理,对口接待,严格审批”的原则。
   (二)归口管理原则: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党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在接待工作中,若需院领导出面接待或参加有关活动的,应提前三天与两办联系,并由两办分别负责协调。需要学院党委领导出席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需要学院行政领导出席的,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
   (三)接待工作应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规定,做到热情、礼貌、周到、节约、廉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要了解来宾来访的确切目的,对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尽量满足,若一时办不到的,应予耐心解释。
    二、接待范围
   “两办”负责全院公务接待的统筹安排与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接待对象及来访事由,协调有关院领导和安排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做好对口接待。
    (一)国家机关司局级及以上领导来院视察和指导工作或兄弟院校、单位领导来访的,由两办负责接待工作;
    (二)国家机关处级及以下领导来院检查和帮助工作的,由对口的部门负责接待工作;
    (三)兄弟院校、单位人员来院参观学习的,由“两办”协调至对口部门开展相应的接待工作;
    (四)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来我院访问交流,原则上由外事办负责接待工作或指导相关部门接待;
    (五)其他人员的来访,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应的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工作;
    (六)各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党务、行政和学术等会议的接待工作,由主办或承办的具体部门负责筹备和落实,事前应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三、接待的管理与审批
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接待产生的各项支出由两办主任审核后报学院分管财务的领导核准。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四、接待程序及要求
    (一)各部门在开展接待工作前均应填写“贵阳中医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规定标准提出经费预算,报学院办公室。
    (二)学院办公室根据接待部门填报的“贵阳中医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核定接待费用。超过接待标准,报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
    (三)各接待部门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来宾不超过5人时,陪同就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来宾超过5人时,陪同就餐人员原则上不能超过来宾人数的1/2。陪同外出考察的工作人员一般按每车1人安排,每车来宾超过24人的按每车2人安排。
    (四)在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控制费用开支,接待用烟和用酒的总价值,原则上不超过餐费的1/3。
    五、接待用餐规定
各种接待用餐一般应安排在院内接待餐厅进行,并由接待部门持“贵阳中医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到后勤集团办理。凡没有“贵阳中医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均不予报销。在外用餐的,须在“贵阳中医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上说明原因,并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
    六、接待用餐标准
    (一)会议接待。
包括培训、其他的专题会议等,每人每日不超过50元,其中:早餐10元/人,中晚餐各20元/人(上级安排的培训、会议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经费的,按对方的要求办理)。
    (二)公务接待。
    1、由学院主要领导出面接待的重要客人,按每人每日不超过120元的标准接待,或按不超过80元/人的标准宴请一次。
    2、由其他学院领导出面接待的客人,按每人每日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接待,或按不超过60元/人的标准宴请一次。
    3、由接待部门负责接待的客人,按每人每日不超过60元的标准接待,或按不超过40元/人的标准宴请一次。
    4、特殊情况由学院领导视情况确定。
    (三)其他接待
    1、一般客人,按30元/人标准或按300元/桌接待一次。原则上不安排烟酒。
    2、兄弟院校及友好单位的客人,按40元/人或按400元/桌接待一次。
    3、重要客人及院领导指定的客人,按50元/人或按500元/桌接待一次。
    七、接待用烟、用酒规定
    (一)实行烟、酒统一购领制度。一般接待用酒,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到两办申请领用;高档烟酒,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后方可领用。未经批准,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在就餐等消费处用公款购买烟酒及其他物品。未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报销高档酒水、物品和高消费的发票。
    (二)除接待上级机关和兄弟院校领导外,一般不使用茅台、五粮液等名酒,不得使用洋酒。上级机关、党政部门或重要客人来我院考核、检查、指导工作或重大、特殊的座谈会时,可适当安排水果、香烟等。
    八、旅游、用车等规定
    (一)一般来宾,可根据来宾要求协助联系办理旅游、住宿和车船票、机票等事宜,费用由来宾自理。
    (二)上级部门来电来人要求接待的及友好单位、兄弟单位的客人,由我院负责安排陪同人员及车辆。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负责,因特殊情况需由我院负责的费用,报学院领导审批。
    (三)重要客人和学院主要领导指定接待的客人,可由我院承担主要景点门票、住宿及其它费用,并安排车辆和陪同人员。
    (四)接待需要用车时,统一报两办,由两办与学院车队协调后安排用车。
    九、在接待过程中可根据情况送客人小纪念品和介绍学院情况的资料。当来宾向我方赠送礼品时,可适当赠具有地方特色或中医院校特色的小礼品,单价应控制在100元以内。
    十、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两办”负责协调。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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