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医药大学章程

 

贵州中医药大学始建于1965年,前身为贵阳中医学院,是贵州省唯一的中医药高等院校,也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1978年开始研究生教育,1981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之一,2005年获批为贵州省重点支持建设高校。2018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贵州中医药大学。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厚德明志、笃学力行的校训,坚持发展为先、质量为本、创新为源、育才为用的教育理念,以培养高等中医药人才为己任,彰显以苗医药为代表的民族医药办学特色,逐步发展成以中医药为主、多学科支撑、办学层次较为齐全,集教学、科研、医疗为一体的中医药普通高等院校,在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贵州中医药大学,简称:贵中医,英文译名为:Guizhou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GZUTCM。

学校官方网址:www.gzy.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学城栋青路4号。学校有甲秀校区、花溪校区两个校区。经举办者同意,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不断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律,办人民满意的中医药高等教育。

第八条  学校的目标定位:在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的教学型大学基础上,将学校建设成为多学科协调发展,民族医药特色鲜明,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教学研究型中医药大学。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技强校、文化塑校、机制活校,致力于特色发展、内涵发展、科学发展,为行业、区域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服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贵州省教育厅。学校的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核准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机制,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与指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遴选、考察、任命学校负责人;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使学校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条件支持。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四)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各类岗位,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任工作人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职工职务,调整津贴及收入分配;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自主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确立学位和学历授予标准,依法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八)自主管理内部各项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提高办学水平;

(三)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五)实施学校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学科设置以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养生学等中医药学科门类为主。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变化,确定和调整学科发展门类,优化教育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年学分制。学校可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学校依法并经规定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加强科学研究,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凝练方向,构筑基地,汇聚队伍,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科技、医疗服务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综合办学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中国共产党贵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发展环境,统筹推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强化理论武装,用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学校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构建“三全育人”格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做好巡视巡查、保密等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医护员工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党委成员根据分工和党委的决定、决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向党委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驻贵州中医药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完成省纪委省监委交办、督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做好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全力支持学校党建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及活动组织等方面,为学校各级党组织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担任党委副书记的校长,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建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责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和议事规则,可邀请有关学院、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师生员工列席。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教授职称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指导、学术评价、学术交流、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及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以及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一般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与会委员的2/3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及相关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组建,成员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权限,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授予名誉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六)落实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一般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的专家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实行委员聘任制和主任委员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育发展规划,以及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指导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审核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四)指导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五)根据学校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指导教学质量标准制订与监测评估;

(六)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三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产生、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议事委员会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讨论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一般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代表总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程、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独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组织机构、附属医院,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层单位,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同时承担医疗服务职能。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党政联席决策、学术委员会审议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

(一)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二)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三)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院长履行其职责;

(四)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五)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负责传达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标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设院学术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学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学院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安全稳定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全保障、宣传培训和预防演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全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章程和学校规定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直属附属医院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为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提供支撑,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对附属的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医疗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章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三)可以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四)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利益的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三)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四)尊敬师长,努力学习,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依法制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调查、处理学生的申诉事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

第五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各类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监督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学院、校直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三)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审理申诉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五)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分管领导、校工会主席、组织部、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驻贵州中医药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教师工作处、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离退休处、研究生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总人数应当为单数。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贵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暂行)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调查、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上级部门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非教师岗位的人员编制。通过合理定编、定岗、定责等措施,使学校的“生员比”和“生师比”趋向合理。

第七十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终身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的经费筹措机制。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决策程序,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绩效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参与产业活动的企业单位是独立核算的经营机构。学校应当依法与产业单位之间明晰产权关系。

第七十七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服务,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平安、和谐、法治校园,着力建设和保护校园生态环境,打造彰显中医药文化的校园景观。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转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积极提升国际化合作水平,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教育合作,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和参加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推动中医药教育国际化。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为校友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学校实行法律事务咨询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外合作签署的协议以及社会交往中出现的法律诉讼等提供法律咨询,以保护学校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学校标识及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以中国传统书法九叠篆 “中”“医”两字组合体成“贵” 字的形象,三字合一,同时与太极图共同构成传统文化内方外圆的形态,形成学校“贵中医”这一简称,代表“贵州中医药大学”。贵字下方有“1965”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贵州中医药大学”的中文行书,外环下方是“贵州中医药大学”的英文大写。如图:

 

贵州中医药大学校徽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贵州中医药大学校名。如图:

 

贵州中医药大学校旗

第八十七条  校歌为《贵州中医药大学校歌》。

第八十八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7月5日为校庆日。

第十一章    

第八十九条  学校设立贵州中医药大学章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章程委员会”)。学校章程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校学术管理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该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由学校章程委员会负责完成。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校长签发,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