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全面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特根据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毕业生,是指我院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中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以下统称为毕业生)。
第三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四条 学院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的原则。学院在推荐和指导毕业生就业时,要注意优先推荐、重点关心贫困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切实运用政策导向和必要的工作措施做好毕业生流向的调控工作,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二 机构职责与规定
第五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下设办公室。中心是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有协调、指导、服务、管理、维权等职能。
第六条 系(部)成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在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和所属系(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本系(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办理。同时,另行制定《贵阳中医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和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工作职责,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机构按相应的职责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毕业生在择业时,对持有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和就业协议书等相关就业资料中的所有内容均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向学院提供的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其它就业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
第九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未到毕业离校时间,但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提前上班或试工的,由毕业生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和学院教务处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批准,方可占用在校学习时间提前进入用人单位上班或试工。
第十条 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要按照原委托、定向协议就业,毕业后其户口档案原则上不能保留在学校。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委托、定向单位(地区)工作的,须征得原委托、定向单位(地区)同意,按贵州省相关规定办理解除定向手续后,方可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三 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掌握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保持良好的择业心态,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二条 学院和各系(部)都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突出教育和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根据当前社会需求和就业形势进行自己的就业选择。其中,重点是要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对就业政策的宣传,帮助毕业生进行职业设计、掌握择业技巧、调适择业心理,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打牢面向基层就业和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就业思想。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开设,由教务处制定教学计划,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社科部组织各系(部)和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就业指导课要注重实效,可在各年级学生中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认真组织辅导员按照《贵阳中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其它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认真填写毕业鉴定材料和就业推荐材料。
第十五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对无误后归档。毕业生档案根据实际情况,一般由学生工作处在毕业生毕业后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也可由毕业生提出申请并经其档案接收部门同意后自带到接收单位。
四 就业协议的签订
第十六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年度毕业生资格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发放《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每名毕业生可以领取一个固定编号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七条 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就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各种推荐材料中的姓名、专业名称等内容要与毕业生资格审查通过的相应名称一致。
第十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等书面就业协议,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章备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口头协议,不能作为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的依据。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用人单位情况一栏由用人单位填写并签章。用人单位为有人事权的单位时,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签章;用人单位为非国有制性质的单位时,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由用人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签章。
第二十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院(系、所)意见栏由各系(部)签署意见并盖章,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栏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均填写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的相应内容。
第二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共同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3、毕业生所在系(部)和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同时登记备案;
4、学院将该毕业生纳入就业方案,报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每年离校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等书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应及时将上述书面就业协议交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审核,以便6月下旬集中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签订生效后,如一方违约,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就业方案未形成前,毕业生需要重新择业的,须持与用人单位解除合约的相关材料,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每位学生只能重新领取一次。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所持学校提供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须退还学校。毕业生免试推荐或考取研究生、双学位或“专升本”被录取后,必须将《就业协议书》交回。凡将《就业协议书》转让他人使用的,学校将对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由于转让使用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五 派遣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学校负责派遣。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将发放《报到证》。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需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或持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正式录用的红头文件,或用人单位接收函(须附有单位所在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的档案接收函)等方可办理,其他材料无效。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各系(部)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毕业生本人(或家长)到所在系(部)领取。因特殊情况需要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或家长),须凭毕业生的《毕业证》原件领取,其它证件无效。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期限为一个月(从报到证签发之日算起)。毕业生必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毕业生因不及时领取就业《报到证》或领取后不按时到单位报到而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就业《报到证》。
1、毕业生报到期间将就业《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省级报纸挂失,见报后再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申请补办;户口关系遗失的,按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2、毕业生报到后,就业《报到证》遗失但又确需要改派或重新办理的,由本人写出报告并由遗失《报到证》的单位出具证明,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到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补办。
第三十条 学生档案的寄发原则上在学生离校后半个月内完成。对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也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学生与学院签订户口档案保留协议,其户口档案自学生毕业之日算起,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在此期间,毕业生在社会上因不良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则将其户口档案发回原生源所在地政府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报到后要主动到单位人事部门落实户口档案接收情况,如有问题要及时与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若因单位原因将毕业生档案丢失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承担相应邮寄和手续费用后,学院方可予以补办。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派遣后,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要有下列材料方可提请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办理:
1、本人的改派申请报告;
2、原用人单位的解聘意见;
3、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
4、本人毕业证书原件;
5、原就业《报到证》原件。
第三十三条 结业生经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要在《报到证》中注明“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在择业期内,结业生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生证书的,可凭毕业证书及原报到证换发新的《报到证》。
肄业生不具备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进行就业派遣;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将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三十六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研究生、双学位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之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参照违约处理,并回家庭所在地就业;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需要将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院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毕业生选择灵活就业的,需要在院就业指导中心填写《灵活就业登记表》备案,学院将不再为其办理其它就业手续。毕业生已被用人单位任用,没有签订书面就业协议,暂不办理就业手续的,应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填写《用人单位接收函》备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派遣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正式离校。如有特殊原因确要延期离校的,须向系(部)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离校。毕业生在暂缓离校期间,须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和管理。无故拒不离校的,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就业方案上报后,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必须严格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将由学院报省教育厅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派遣资格。
1、签订协议后,不服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
2、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或学校的;
3、报到后,不服从安排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严重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六 其 它
第四十条 学院严肃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增加就业工作透明度。学院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工作人员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全体毕业生要认真学习和准确理解学校的就业办法和规定,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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