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04 年部令18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第21号)、《贵阳中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验、实习(含实训)、临床技能、毕业论文(含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教务处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系(部)主任依照本规定、各专业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及系(部)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教务处组织各系(部)领导参加的考纪考风会。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各系(部)分管教学主任组织教研室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召开的考纪考风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3、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书记、班级政治辅导员组织的学生考纪考风专题班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及学期教学任务书进行考试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管领导审核,教务科备案,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2、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安排。学期各类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毕业考试为150 分钟。
    3、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试时间由任课老师自行确定,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课程结束时最后一周的最后一次进行。
    第七条  考场安排
    1、安排考场以自然班为单位,按学号顺序,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
    2、考场监考人员由教务科统一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监考
    1、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每个考场视考生人数设监考入员2~3 名(主考1 人,余为监考),教学系(部)的监考人员名单须在考试前由教研室报所在系(部),原则上主考由课程任课教师担任,人员不足时须向所在系(部)申请,安排其他教研室教师协助。系(部)在考试前六周将监考人员名单报教务科以便统一安排监考人员。非教学系(部)的教师原则上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2、系(部)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需调整变更时,应严格选派适合的教师代监考,在考试前一周将变更名单报教务科备案。各部门应督促监考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其监考(尤其是不具备监考人员资格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学期期末考试期间各系(部)每天应有专人负责本系(部)的考试工作和监考人员的考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监考教师必须熟悉考试考场纪律、违纪与作弊的界定及处理程序,遵守并严格执行主监考职责(见附一、二),认真维护考场纪律。
    第九条  巡视
    1、考试时间,巡视组成员由学院、教务处、系(部)领导、监察人员组成,一般2 到3 人,负责两个考区的考试检查工作。
    2、巡视人员要坚守岗位职责(见附件三),及时汇总情况,填写巡视表。教务处负责学院巡视组的巡视安排。
    第十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的质量反映了学校的教学水平,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学籍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系(部)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1、试卷命题及试卷格式要规范,严格按照《贵阳中医学院关于考试命题的规定》(附件四)进行,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启用备用试卷,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3、教研室主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教师按照《贵阳中医学院试卷评阅要求》(附件七)、《贵阳中医学院考试试卷分析》(附件六),对照评分标准、标准答案进行规范的流水评阅试卷。认真客观地作好试卷分析及试卷简评,认真总结教学经验。
    4、教研室应及时将评阅后的试卷整理归档,以备学生查卷和教学评估。试卷整理应规范、整齐、美观、方便检索。每门课程的试卷归档材料应按统一规范排序装订:试卷封面→总评成绩表(含学号、姓名、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备注如缓考等) →参考答案及评分要求→试卷分析及简评→空白试卷→学生试卷(按学号小号在前、大号在后依次排序) →试卷封底。一门课程以一个班级为单位来整理试卷归档材料。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交课程主讲教研室进行检查后,登记、汇总、封存、保管。
    5、试卷的存放、分类应按序归档,便于检索。首先按学历层次(本、专科)分类,其次按课程分类(承担多门课程的),再次按学年学期进行分类,最后按班级进行分类、存放;一门课程涉及多个班级的,可采用在装订好的试卷背脊上粘贴标签方式,便于查找。试卷存期一般为自考试之日起的5 年,长学制专业班级的试卷,应适当延长时间至学生毕业。
    6、每学期结束后,教研室应及时完成该学期的《考核试卷目录》《试卷检查表》(附件七)及试卷检查总结,客观评价本学期的试卷有无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办法等。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一条  考试方式
    1、形成性考试方式
    包括随堂考试、床边考试、作业作品考核、实验报告考核、实习(跟师)手册考核等,考核成绩按平时成绩记录。
    2、终结性考试方式
    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计算机辅助考试、学习报告与答辩、实验考试等,一般情况下期末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需开卷方式考核的课程,必须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在考试前一月申请,说明理由,教研室同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但开卷考试的命题应按照学院要求完成。计算机辅助考试可在毕业考试中应用,学习报告与答辩主要用于自主设计性实验等教学改革课程的考核,实验考试安排在实验课程结束后进行。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
    1、命题要围绕教学大纲,以教材为基本范围,适当增加授课过程中讲授的各学科新发展的内容。试题覆盖面要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难易程度和题量大小要适度。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相结合。应安排一定比例考核学生自学能力的试题内容。各类题型的分值比例要合理。课程考核的试卷满分分值为一百分。严格按照《贵阳中医学院试卷命题的规定》(附件四)进行。
    2、毕业理论综合考试的命题严格按照《贵阳中医学院各专业毕业理论综合考试的规定》执行(另文下发)。临床技能综合考核、毕业论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按命题要求,准备好难易度相当、题量相等的A、B 两套试卷。教研室做好试卷校对、审核工作,在学期考试前保证有两套试卷随机抽取使用。试题标准(或参考)答案要求科学、明确,评分标准要准确、合理。
    4、命题工作应在教研室主任主持下完成,考试试题必须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系(部)审核汇总,将试题分别装入试卷袋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交教务处。文印室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印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由教研室主任自留(待阅卷后随试卷装订在一起,并作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评卷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教学计划中的考核课程(含实验、毕业考试、必修课、选修课等)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 分为及格。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提问、作业、实验、实习报告、病历书写、论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50%(考试、考查课),期末考试成绩占70%-50%。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贵阳中医学院试卷评阅要求》(附件七)进行评卷。评分标准应公正,评阅试卷应科学,总成绩的综合评定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对已评试卷,按照第十条“试卷管理”进行。教研室负责试卷的核查,各系(部)全面负责所属教研室每学期的试卷检查工作,教务处代表学校对试卷核查工作进行指导,并定期进行抽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成绩登记
    第十六条  各类考试(查)试卷,经检查验收后,由系(部)主讲课程教研室负责登记、保管。
    第十七条  学期考核成绩及补考重修成绩必须在我院教学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和打印,并由主讲教师签字确认,未经签字确认的成绩登记表一律无效。登分时,对缓考、作弊、无故缺考学生应分别在备注栏内标出。
    第十八条  由主讲教师签字确认的原始考试(查)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教研室、教务科各存一份。教研室应在考试后3-5 天将成绩表报教务科,两周内将考试试卷分析、试卷简评,由系(部)汇总后交教务科。学生原则上不得到教务处查试卷评分,对试卷评分有疑问的学生,应向课程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方可查阅试卷。而承担课程的教研室应积极主动配合复核试卷,对分数有错登、漏登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时,按《试卷评阅要求》(附件七)及《学生成绩补报(变更)申请表》(附件八)中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毕业生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计,须经各实习点医教科或实习基地管理部门核实后加盖单位红色印章,未盖印章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六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主、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贵阳中医学院监考人员职责》、《贵阳中医学院主考人员职责》(附件一、二),《贵阳中医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主、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考试前的领卷、清场、考场座次安排、考试牌抽取等准备工作,并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指定学生座位、核实考试人数、做好《贵阳中医学院考场座次登记表》记录。
    第二十二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纪律、发生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按《贵阳中医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迟到15 分钟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开考30 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如实填写《贵阳中医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三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 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将考试证(丢失者需在教务科办理)、学生证(学生证丢失者,在学生处办理;或到所在系(部)开具相关证明)放在桌面,接受检查。无考试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15 分钟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 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提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五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 机、手机、电字辞典、计算器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考场,或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二十六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试前三天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务科证明),填写《贵阳中医学院考试(查)缓考申请表》(附件十),经辅导员、系(部)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缓考方可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考试中学生因病不能坚持者,应向监考教师申请,经同意后在教务科备案,在考场记录中如实填写,按缓考处理,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教务科应及时将同意缓考名单反馈至各相关课程教研室。

                                   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在我院范围内举办的国家教育考试及院内组织的各种考试。
    第二十九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教务处负责有关考试的组织实施,依据本规定,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经主考批准的除外);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的;监考人员警告后,考生间仍交头接耳说话、左顾右盼的;
    5、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离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生桌内、身边放有小抄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等。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或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如用电子字(词)典或手机等通讯工具;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或顶替他人考试的;替别人答卷、考试或请人替考。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9、桌面上、试卷下、考生手中放有或正在抄录各种小抄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等,或身体上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察、教务处、监考老师、巡考、考务、评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监考老师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第三十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生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考生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本科目考试,该科目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直至开除学籍;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学院保卫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及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一律无效,并责令收回证书;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在校生,按《贵阳中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贵阳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老师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试卷交课程教研室归档,该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作弊情节清楚、事实确凿而拒不承认、拒绝在《考场记录》上签字或有违纪、作弊行为而又不服从批评教育,无理纠缠监考人员,拒不退出考场干扰影响考场秩序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上述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适用于我院所有课程(含必修、选修、课程理论、实践)的考核、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贵州省“中期选拔”(专升本)考试、毕业考试及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四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贵阳中医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2、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3、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4、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相同考卷的;
    5、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考试资格人员提供虚假证明、伪造证件等,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的;
    2、因玩忽职守,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更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保密规定或玩忽职守,造成试题、答卷丢失、泄密,以及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 限内的试题、答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1、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监考老师应当向违纪或作弊考生告知所记录的内容。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清单,并经作弊考生本人签名证实。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含)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2、教务处发现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3、发现有本规定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所在部门,要协助教务处、监察室进行事实调查,在调查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对所涉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教学事故处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前,由教务处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违规当事人对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允许其申诉。
    5、考试违规处理决定除发给相关部门外,应由所在系(部)送交学生本人一份(学生应签收),并寄一份给家长。被处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按《贵阳中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缓考、免修等相关规定参照《贵阳中医学院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 年9月1 日起在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二00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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