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校区内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区,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校园的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校内交通纠纷的处理,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校内交通的安全事故。
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 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七条 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车辆需进入本院时,各职能部门应提前将车辆所属单位、台数、车号等信息告知保卫处。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 达原路、建中路、阳和路禁止车辆进入及停放。
第九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停泊点停放。
第十条 当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相关人员应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区主干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区道路上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停放在有碍通行的校园道路上。
第十三条 学院各系、部、处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情况纳入综合治理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每天驾车上下班的教职工且夜间不在院内停放的车辆,按30元/月/车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居住在院内需夜间停放的车辆,按120元/月/车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教职工家属、子女需夜间在院内停放的车辆,按 150元/月/车收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外单位及其购买学院房屋和出租院内房屋人员的车辆,按200元/月/车收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院外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院内长期停放,情况特殊的经保卫处批准,并按250元/月/车收取管理费后,方可停放。
第十九条 进入我院走亲访友的车辆每台次白天5元、夜间10元
第二十条 为营业性商店及私人送货的车辆,按每台次5元缴纳出入管理费后方可驶入。为学院送货的车辆, 经购货部门同意,并通知保卫处后,可免收管理费。但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 来我院办理公务的车辆,经所在部门同意,并通知保卫处后,可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免收管理费。但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录入:信息公开 责任编辑:信息公开 |